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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现场执法录音录像
2008年5月5日 12:05 来源:新浪
专家分析现场执法录音录像商丘市交警支队执勤交警用电子执法仪当场打印出交通违法者的违法信息

   “现场执法录音录像”的现实分析

  本报记者 邓红阳

  交警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有无必要对每一起违章留存证据?这是否会增大执勤交警的工作量?是否会加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成本?

  ……

  “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大量购置电子执法仪器,的确加大了执法成本,但对于道路上的动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也费时费力。”一名一线执勤交警说,目前交警现场执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针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员不使用安全带等瞬间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采取交警指认的方式来确定处罚,执法证据不能提取,使处罚依据不足;二是由于交警执罚的证据未采集,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提升,交警与交通违法者之间容易产生冲突,由此导致的行政诉讼逐年提高;三是交警执法过程中,只有交警与交通违法者是当事人,缺乏第三方对执法过程的全程监控证据,容易产生纠纷。

  “证据采集已成为困扰一线执勤交警的难题!如果交警现场执法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得到落实,那么交警执法就实现了有法可依,交通违法者维权就实现了有据可查。”这名交警认为。

  “交警执法完全依靠录音录像设备留存证据是不现实的。”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录音录像只是交警收集交通违法证据的一种方式,从世界各国来看,现场指认交通违法事实更为普遍。交警可以以自己亲眼所见为根据,当场对一些形成快、消失快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即可认定事实成立,如果当事人对交警指认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交警也要当场确定事实成立,并注明异议原因。如果当事人事后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警认定的事实通常会被认定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大大增加,1000元、2000元的罚单,几乎每天都会从执勤民警手里开出。随着处罚力度加大,民警的证据意识增强,但交通违法者依法维权的意识更强。”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宇认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交警执法的证据和依据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关键,因此交警执法强化证据意识是非常重要的。执勤交警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对交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提取各种有效证据,不仅成为处罚的依据,增强交警执法的合法性、公信力,而且增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震慑,对树立交警依法执法的形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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